【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44:汉寿县两部门通报4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12-09 15:19:53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5420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湖南名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汉寿西正街店经营外包装
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非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6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名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汉寿西正街店进行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及医药反腐集中整治检查,在当事人非药品区消毒用品专柜发现1盒“清凉油”,【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2019)第0006号,其外包装标VC43注的名称为“清凉油”,属于药品通用名称。经初步核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南名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汉寿西正街店予以立案,并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及处罚】湖南名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汉寿西正街店经营外包装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清凉油”,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外包装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非药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元;3、没收涉案的“清凉油”1盒;4、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汉寿县空港一号化妆品店
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汉寿县空港一号化妆品店进行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区发现有以下2种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1、SUQQU晶采光艳粉霜110,数量1盒;2、贝亲婴幼儿液体爽身露,数量1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两种产品的备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县空港一号化妆品店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关于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于2023年11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涉案的贝亲婴幼儿液体爽身露1盒、SUQQU晶采光艳粉霜1盒;2、没收违法所得196元;3、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6日,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沅水禁捕水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当事人曾某堂、郑某和在沧港镇北拐禁捕水域(N:28.965896,E:111.924542)使用丝网进行捕捞,现场查获丝网(刁子网)4副,渔获物1.55千克。【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曾某堂、郑某和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曾某堂、郑某和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没收渔获物1.55千克、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8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李某平在汉寿县息风湖湿地公园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移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经调查,2023年1月1日凌晨,当事人曾某、李某平使用禁用的渔具三层刺网(2副)在汉寿县息风湖湿地公园进行非法捕捞,公安部门查扣渔获物8.6千克。【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曾某、李某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曾某、李某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来 源: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